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8-10-18 浏览次数:

10月18日上午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志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楼盘出售、土地开发、项目审批、职务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案发后,绝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志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