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院办字〔2016〕1号
关于印发《关于交通费报销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交通费报销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院长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发
关于交通费报销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按照学校《关于加强办公交通费管理的规定》(泰医院办字【2005】5号)精神,对交通费票据报销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外出从事公务活动用车要取得合规的交通票据(不包括补充客票),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
二、因公务活动租用车辆的,凭部门用车明细单及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发票或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报销租车费。租车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驾驶本人车辆出行的,按外出期间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外地汽油费、过桥过路费与出差审批单、住宿费发票(或承担住宿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当天返回的除外)一起报销,不允许单独报销外地汽油费、过桥过路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要与外出往返区间相关,不得报销与外出往返区间无关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
四、本城区外出差按照《关于转发<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医财字〔2014〕5号)的有关规定报销交通费。外出期间发放市内交通补助,不报销出租车费、租车费等任何形式的市内交通费。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五、外出从事科研、交流、参加会议和培训及其他公务活动,以《出差审批单》注明的出差目的地为依据报销往返区间的交通费,不得报销与目的地无关的交通费。特殊情况往返期间中转第三地的,报销人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出差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往返区间的交通票据要连续、完整,车票丢失或不连续完整的,要做出说明,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不得使用补充客票代替丢失车票报销交通费。
六、因参加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受邀来校参加各类评审会、论证会、讲学讲座等,需要在我校报销交通费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报销。
七、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必须与该项目研究相关,否则不予报销。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