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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日期: 2017-11-09   来源:    浏览量:

泰医财字〔20178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医学院

2017113

《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和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鲁财教【201723号)精神,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科研项目资金审批权限

5万元(不含5万)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5万元(含5万)以上的经费支出经科研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经费支出再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科研业务活动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岗位工资在五级以上(含五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及其他相应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经济舱的,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

2、部门负责人科研业务活动单独外出产生的费用,经部门会签后,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3、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调研,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4、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遇住宿费超出省直机关差旅费规定住宿限额标准,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当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5、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中草药采集、带学生实习等,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农场、药品实验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从常住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8、科研业务出差超过30天以上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不含往返),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三、项目组成员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回国后,持《泰山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泰山医学院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及各种费用票据报销。所有外文单据和文件需翻译成中文,同时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折算价、依据付款日期将外币支出折合人民币。

四、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支出,均在项目经费预算内列支,劳务费发放直接汇入个人银行卡内。

五、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岗。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聘用专业人员,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研项目资金或部门发展基金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对聘用财务助理人员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接受财务处、科研处的业务指导。

         六、实行科研经费网上预约报账

为方便科研人员报账工作,经办人员把各种报销原始凭证(发票、合同、资产入库单及相关附件等)经各级负责人签批后,登陆财务处网页的《网上预约报账》系统,按流程预约完毕打印网上报账预约单连同各种单据装入网上预约报账专用信封,送至财务处报账大厅,由财务处审核结算。

七、本规定中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上级项目经费(含匹配经费)、学校批准设立的项目经费及横向经费。

    八、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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