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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11:00:33   来源:    浏览量:

鲁财绩〔2019〕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立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健全完善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5日



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省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政策或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结果。

(五)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省级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单位实施事前评估;对部门单位实施的事前评估进行审核;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运用。

(二)省级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依据事前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库入库管理;依据事前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第三方机构事前评估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事前评估范围、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范围为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运转类项目。

第八条 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和财政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不同,分为政策事前评估和项目事前评估。

第九条 部门单位事前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本部门单位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省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事前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评估的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财政事前评估。

第十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

(三)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是否有全面、有效的保障措施,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四)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

(五)政策时效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行业发展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目标值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等。

(三)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加强成本核算,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对比分析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评估的程序

第十五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评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报告阶段。评估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

(一)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与外省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包括项目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省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对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级涉农资金预算事前评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附件2: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政策).doc

     附件3: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项目).doc



附件1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章):

主管部门:

评估组/评估机构(章):

评估日期: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一)政策或项目名称:

(二)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

(三)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

(四)政策或项目概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程序。

(二)评估思路。

(三)评估方式、方法。

三、评估内容和结论

(一)立项必要性/政策设立必要性。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政策目标合理性。

(三)投入经济性/政策时效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政策实施可持续性

(五)筹资合规性/政策资金合规性

(六)总体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六、评估人员签名

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专家评估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对象为省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级部门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章  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省级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省级部门单位职责。省级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

(二)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

(三)按照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监控范围、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省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范围涵盖省级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第八条 绩效监控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省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和省财政重点监控。

第九条 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省级部门单位在全面实行绩效监控的基础上,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十条 省财政重点监控。省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的基础上,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综合核查等方式,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绩效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方法。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方式。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省级部门单位日常监控和省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 绩效监控流程。每年10月,省级部门单位要集中对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后)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省级部门单位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报告,并将所有投资发展类项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资金管理处。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各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对口资金管理处申请调减预算,并按要求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向省财政厅对口资金管理处申请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要对省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对省财政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省级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场业务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间 ‖ 每周二下午及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对外办理业务,为内部核账时间。

               

综合管理科 0531-59556885   

会计核算科 0531-59556881/0538-6229987

结算中心 0531-59556891/0538-6229986  

收费科 0531-59556889/0538-622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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