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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21-04-21   来源:    浏览量:

 

各单位: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76号,网址: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10330/4237.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已发布,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各单位请于5月18日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签章齐全)的电子版+纸质扫描版一并报对外合作交流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参与1项本专项项目。

对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与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查重。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3.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4.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三、相关合作领域

生物制药、精准医疗、高性能医疗器械、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抗生素耐药、再生医学、医疗大数据、医疗机器人、老龄化服务技术、中医药等

四、联系方式

(一)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相继),program@istic.ac.cn

(二)“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10, zfj@cstec.org.cn

(三)“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72160, sisticp@cstec.org.cn

(四)对外合作交流部咨询电话:

联系人:王敬

电话:0531-59556933

邮箱:wsb@sdfmu.edu.cn

附件:

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1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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