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财字〔2014〕5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医学院
2014年5月29日
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
泰山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4]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及差旅费的批准程序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城区(不包括泰安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先经过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出差的批准程序: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由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差旅费报销的批准程序,按《泰山医学院经费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泰医财字[2009]11号)及《泰山医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泰医财字[2012]10号)等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卧、软座)、动车和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其余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校长批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控制使用租用车辆,因工作需要乘坐租用车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审核租车费用,按规定凭据据实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地市级及以上城市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市区以下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乘坐公务用车或租用车出差的、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包干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的收取证明用于抵顶交通包干费。
(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进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的办法,只报销报到、离开两天的交通费定额。
四、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可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三)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1,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附件2)。
(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进修,缴纳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的办法,只报销报到、离开两天的伙食补助费定额。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各类培训、进修人员,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号),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不交纳培训、进修费,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三)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的收取证明用于抵顶伙食包干费。
六、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3)、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有会议通知的应附会议通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三)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的,须持书面说明经校领导批准。
(四)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就餐以及报销招待费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
七、其他
(一)本市城区办理公务,凭合法凭证可报销因公产生的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和租用车费等。
(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报销,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四)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五)工作人员经批准转院到外地就医的,按其他人员出差标准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经批准的陪行人员,可按一般出差标准报销往返差旅费。
八、监督管理
(一)审计、纪委、监察、财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二)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5、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泰山医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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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厅级领导、三、四级职员、 正高职称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济南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淄博 | 480 | 330 | 100 |
枣庄 | 480 | 330 | 100 |
东营 | 480 | 330 | 100 |
烟台 | 480 | 330 | 100 |
潍坊 | 480 | 330 | 100 |
济宁 | 480 | 330 | 100 |
泰安 | 480 | 330 | 100 |
威海 | 480 | 330 | 100 |
日照 | 480 | 330 | 100 |
莱芜 | 460 | 310 | 100 |
临沂 | 460 | 310 | 100 |
德州 | 460 | 310 | 100 |
聊城 | 460 | 310 | 100 |
滨州 | 460 | 310 | 100 |
菏泽 | 460 | 310 | 100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