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
发布时间: 2018-01-03   (点击:)

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学校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3、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不需要报学校审批。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5、项目研究周期内,经费预算调整不超过两次。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纸质材料需打印一式三份,电子版发科研处邮箱。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xls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