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3   (点击:)

第一条为鼓励全校各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促进产学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成果的总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和新理论等 ; 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运用我校职务科技成果或学校引进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兴办科技企业等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校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及我校的物质、名义、图书资料、设施、设备、仪器、资金、场地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不得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我校在职或离退休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技术和条件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条 我校科技人员可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公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转化的科技成果效益分配及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办法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的 纯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10% ,学院 10%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 80% ;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在 3 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 的比例用于奖励实施转化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科研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持有股份不低于入股时成果作价金额 30 - 50% ,该 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学校冠名的,学校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股权或收益。

第七条 我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定合同后方可离岗。离岗期间不得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其工资、公积金、医疗费等待遇及各种保险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民事、刑事责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负责。离岗期满后要求回校工作的,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和技术贸易服务,为学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政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凡对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我校教职工如果违反本办法,私自泄露我校的技术秘密、侵害我校知识产权、损害我校声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