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3   (点击:)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成果申报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科技创新,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奖

凡我校完成并取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将在获得奖金的基础上给予奖励。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1 、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国家颁发奖金额度的 600% 和 400% 。

2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省部颁发奖金额度的 300% 、 200% 和 100% 。

3 、获得省厅、局、委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厅、局、委颁发奖金额度的 50% 、 30% 和 15% 。

4 、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 20% 给予奖励;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 10% 给予奖励。

5 、获奖项目学校匹配奖金的 85% 归获奖人或课题组, 5% 作为学校科研处管理费, 10% 作为成果所在院、部、系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 科技专著、论文奖和专利奖

我校教职员工出版科技专著、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被收录的高水平论文、获得职务专利授权,学校以科研工作量的形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