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计划”,是我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鼓励支持中青年科学家献身科技事业,培养造就高层次中青年专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厅拨出专款,专户存储,每年的增值部分。

第三条 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于资助有突出成就的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在高新技术领域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以及在欠发达地区和艰苦环境下进行开拓性研究开发工作。

第四条 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购置费;试验外协费;评审、鉴定、验收费;其它费用。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含四十岁),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重要产业化前景。研究内容为高新技术领域或新兴学科,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由申请者担任负责人

3、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和研究时间。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奉献精神。

5、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开展课题研究所需基本条件能予以充分保证,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基金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个人网上申请,全年网上受理。项目申报前,必须到省科技厅指定的查新机构进行项目检索查新。申请者必须由两名教授(或同级高级职称)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情况及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学作风。

第七条 基金申请者在认真阅读基金年度申报须知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网上申请表”,并将申报信息上传至省科技厅网站。

第八条 本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必须在项目完成后,才能再次申请基金项目。

第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具体组织。中介机构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省科技厅专家数据库中抽取专家,由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评审,并提出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评审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的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科技情报专家。

第四章 基金的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经所在单位对申请者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联合下达基金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者要本着节约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者获得基金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未能按时开展或终止研究工作,须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视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经费拨款。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及时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执行合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执行合同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资助原则上一次核准,分年度下达经费计划。对于项目进展快、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培植成我省的优势学科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秀项目,根据需要并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增补经费

第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科研人员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经费支出,切实把经费用到科研项目上,所在单位一律不准提取管理费,并有义务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受资助者须在下年度一月下旬以前,将上年度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形成报告,通过网络上传至相关中介机构。全部研究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写出工作总结、科研成果资料和有关论著,并进行经费决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成果奖励、技术转让收入的分配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