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泰山医学院联合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3   (点击:)

一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泰山医学院联合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是指主要以泰山医学院出资,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名义运作的专项基金。专门资助我校科技人员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第二条 被列入专项的项目,视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泰山医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需要,研究提出重点解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以及准备提供的经费数额,向省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申请,从全省科研布局出发,提出设立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在泰山医学院申报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筛选通过同行专家初审进入学科组复审的项目,但由于资金有限等原因未能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以专项名义予以支持。

三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泰山医学院提供,采取一次性核定、一次性拨款的办法下达,按省级课题进行管理。

第七条 资助经费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监督。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如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仪器设备费,如小型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以及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九条 对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泰山医学院推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十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四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离开项目研究超过一年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及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结题条件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条件执行。

五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泰山医学院所有。

第十六条 除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验收确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开。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与泰山医学院联合专项经费学校不予匹配,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山医学院科研处解释。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