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校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提高学校校务工作的透明性,更好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及时有效;
(三)完整准确;
(四)公正、公平、便民。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成立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校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成立由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向学生和教职工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教学改革情况等;
(五)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情况;
(六)学生实习、见习单位的分布及安排原则,实习费、见习费的使用情况。
(七)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公派留学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
第八条 向教职工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招聘)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人员遴选条件和程序以及人选名单,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二)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三)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四)学校资产情况;
(十五)学校资源配备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六)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七)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八)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研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九)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二十)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一)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应对外的内部事项;
(二)涉及敏感内容或容易引起逆向炒作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可以公开的校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
(一) 在校园网上公开;
(二) 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进行公开。
(三) 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通报学校的主要工作,讨论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定期召开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学校各项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教职工、学生传达;
(五)每年定期向民主党派负责人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老干部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七)在报刊、广播等媒体发布,或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或其它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可将申请信息提交到有关部门。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
(三) 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将相关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部门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后,有关部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意见箱或开通网上监督电子信箱,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收听、记录、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