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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

泰山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管理规程

2016-05-17 15:18:14作者:管理员来源:网院新闻中心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规范各联合办学函授站点的教学组织及管理,做到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组织考试等要求。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函授辅导站暂行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办学指导思想

第一条  函授站点是我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业余或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同时要接受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学校要重视函授站点工作,加强对函授站点的管理,严格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函授站点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设站单位要积极支持函授站点的办学,加强行政领导,确保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学校和站点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函授站点的设置

第五条  设置函授站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录取新生应能够满足开班人数(50人以上);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师生食宿及其他教学条件、实验条件;

(四)能按照学校的安排落实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所规定的面授学时;

(五)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教学和辅导教师;

(六)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点经费。

第六条  设立函授站点时遵循下列规则:

(一)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以上学校、有办学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定建站协议;

(二)学校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统一、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三)设置函授站点的数量,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点一般应建在生源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五)省内一个地市同一专业只设一个函授站点,省外原则上一个专业设一个点。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程序:

(一)要求建立函授站点的企事业等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设站的目的及具备的条件;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要求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由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发出准予正式建立函授站点的通知,双方签订《建站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为依据)。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站目的;②函授站点的地点、名称;③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等;④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⑤函授站点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⑥函授站点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⑦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⑧履行协议的期限;⑨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拟设站单位到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四)协议达成并经当地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双方应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函授站点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校验收。

第八条  函授站点的名称为:“泰山医学院ⅹⅹⅹⅹ(系统、部门)函授站点”;“泰山医学院ⅹⅹⅹ市(地区、县)函授站点”。函授站点印章规格为直径38mm,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并备案。函授站点印章限用于教学公务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对函授站点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各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教育质量及函授站点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点教学及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函授站点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负责审核考试试题并巡考;

(四)制定函授站点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派遣主讲教师,对各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聘任;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点,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点,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七)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点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成人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函授站点的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和学生成绩反馈给学校;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教材版本和供应点,做好本站教材征订及发放工作;

(四)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好学生的自学、面授、考试、实验实习、补考等教学活动;

(五)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允许任意修改教学计划或增加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每学期期末,分别于6月和1月份把下学期的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学时分配、考试安排报学校审查备案。

(六)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选拔聘任及管理工作。

(七)及时向学校反馈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十一) 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教育质量。

(十二)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按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学费并出具发票,不可跨年度收费和乱收费。按与学校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将学费划拨给学校。

(十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点的设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选拔配备好函授站点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三)做好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点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十二条  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点的工作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函授站点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两名。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一人的比例安排。函授站点的站长、副站长及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函授站点站长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一般应由设站单位分管领导或专职干部担任,协助主任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站长、副站长确定后,由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聘任。

函授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函授站点在各班应设有班主任。班主任由函授站点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辅导教师既可以由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以由函授站点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学校推荐。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聘书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应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集体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如需变动或工作不负责任需更换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并将调整情况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函授站点经费

第十九条  函授站点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须保证本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六章  函授站点建设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点在开展工作中,应当积极依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站单位的领导及各级组织,主动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不断提高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函授站点工作人员要热爱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要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了解本站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面授时间及有关规章制度,以便配合学校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函授站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面授期间的工作,务必做到充分准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断充实和改善函授站点的教学及配套设施,为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予以撤消处分;

(一)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二)不能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点协议的;

(三)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四)违法或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点撤消之后,原设站时与学校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同时终止,函授站点的印章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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