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总字〔2010〕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工程
保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保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基建 工程保修 管理 办法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落实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属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基本建设工程发包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
承包方是指承担学校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指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总务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承包方名称、维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明确质量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以及保修金的返还等内容。
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包方要对分包单位承建施工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以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承包方约定。
第十条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工程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属于承包方的施工质量问题或保修范围责任内的问题,土建类问题承包方应在两日内作处答复和处理,安装类问题承包方应在一日之内做出答复或处理。承包方超过该期限作出答复的,或未能在约定期限进行处理的,总务处有权委托其他人处理,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在保修金内直接扣除。承包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修金。
第十三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预留保险金。
第三章 工程质量维修办法
第十四条由总务处负责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填写《基建工程质保期内维修通知单》通知承包方,并督促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修责任。
第十五条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事先约定的联系办法,若总务处联系不上承包方维修负责人,则视为承包方不作答复处理。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特殊故障来不及通知承包方,总务处有权处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故障维修,总务处也有权处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承包方不承担费用,且学校不得从保修金中扣除费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包方也要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
第十六条 承包方未能履行自身维修责任的,总务处有权委托其他人处理,并填写《质保金扣除通知单》通报学校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在保修金内直接扣除应由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费用。
第四章 保修金的返还
第十七条 承包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保修期满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返还保修金。
保修金的返还宜按两次进行:
(一)第一次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承包方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申请后,经总务处及有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主管领导审批后,退还部分保修金,最高不超过保修金总额的80%。
(二)第二次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5年,承包方认真履行责任,申请后,经总务处及有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主管领导审批后,退还剩余的保修金。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对保修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山医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