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总字〔2011〕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水电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水电 管理 办法
院长办公室 2011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泰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由学校供水供电的部门、租户、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对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总务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水电管理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审核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审核对外承租合同中涉及水电管理部分内容;对租赁房屋水电改造申请予以审核。
(七)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八)负责与地方水电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九)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六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需用水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及时提出申请。
(二)承包校内设施用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中涉及水电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须经过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相关内容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交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留存备案。
(三)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校基建和修缮项目如使用水电,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方案,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承包及切块包干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二)对难以独立计量的承包及切块包干部门和个人的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或数量综合分摊。
(三)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四)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更换并办理手续,费用自理。
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水电费切块包干使用,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收费方式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四)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假期除外)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假期除外)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对拒缴水电费的部门和人员,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费催缴通知单》,发出七日内仍未按通知缴费者,校内单位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财务处对其资金进行内部划拨;租赁、经营、基建、修缮等单位水电费在其水电费押金扣除,并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九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新建、改建工程涉及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学校相关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形成节约风尚。
(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工作的责任人,领导本部门节水节电工作。
(三)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
(四)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律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整改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整改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七日内仍未按通知整改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部门和个人,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