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财字〔2009〕9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务 经费管理 规定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防止无计划乱上项目、乱开支,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务行为,使我校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预算单位国库支付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专项经费的范围标准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图书设备购置经费、专项维修经费、校园绿化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科研课题经费、博士启动费、科技三项经费、特色学科建设经费、教学研究经费、课程建设经费等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标准
1、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专项设备
2、500元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
3、1万元以上的图书、网络设备
4、一次开支2000元以上的各类学术交流会议
5、房屋建筑及水、电、暖、空调等大、中型维修项目及专项工程。中型维修项目为4个定额用工以上且材料200元以上(不含200元)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大型维修项目;5万元以上为专项工程。
6、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大宗采购等其它支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它特殊要求等。
第五条 年初预算项目的申报
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的要求,每年九月份前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项目的概算、预算。按职责范围由各职能部门论证审核,经分管院校长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审批表按规定时间报财务处。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一上”预算上报,“二下”预算下达后编入校内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六条 预算调整项目的申报
学校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作变动。因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不可预见项目、经费新增项目实行递补预算方法。由部门提出需追加项目,提出论证报告,填写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分管校长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审批表报财务处,调整追加当年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经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项目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前编报项目实施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经分管校长和财务分管校长签批后报财务、审计部门。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重大项目成立由有关校领导、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落实项目负责人。
实施过程中由财务、审计、国资办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泰山医学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实行跟踪审计,项目采购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招标、议标、询价方式,严格采购程序、完善采购手续。
第九条 项目的变更与调整
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变更设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设计审批报告,经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报财务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因特殊原因追加项目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情况,填报追加项目经费审批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报财务处追加项目经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和用途或跨年度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结项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泰山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泰山医学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据此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要求,财务部门设专户核算,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预算开支,对超预算开支,超支部分由部门自负。
第十二条 对无计划,无批准手续的项目及不按会计核算规定办理的项目,财务处拒绝付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支出、预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细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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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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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附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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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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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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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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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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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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