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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日期: 2009-10-2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泰医国资字〔2009〕8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办公家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国资  办公家具  管理  办法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办公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防止积压和浪费,有计划地配备各种办公家具,根据《泰山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泰医国资字[200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办公家具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对公共财产的高度责任感,爱护各种办公家具。

    第二条 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执行《关于工作人员办公资产的配置和管理意见》(泰医总字[2004]7号)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对全校办公家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参与办公家具配置的论证、招标及验收工作;

    ㈡负责登记并建立办公家具分类明细帐簿;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办公家具总额;

    ㈢审核和办理办公家具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和单位合理配置办公家具;

    ㈤监督、检查办公家具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总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根据学校有关办公家具管理制度,制定办公家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㈡组织办公家具购置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㈢组织办公家具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㈣提出调剂办公家具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㈤根据使用部门和单位申请,组织办公家具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报国资办审核。

    第五条 使用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家具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正确使用《泰山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家具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㈡严格按照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家具;

    ㈢建立有关的办公家具明细帐簿;

    ㈣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工作;

㈤办理办公家具内部借用、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二章 办公家具购置、验收与发放

    第六条 办公家具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逐步解决。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办公家具年度申购计划,报总务处。

    第八条 总务处根据校领导的审批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家具的质量,价格、外观,做到择优采购。

    第九条 新购批量办公家具的验收,由总务处、国资办会同监察室、审计室及使用部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要求对材质、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第十条 批量购置或库存办公家具的发放,根据购置或配置计划进行。发放记录单必须注明:办公家具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使用单位、地点、使用人等信息,同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签字。发放记录单一式三份,一份总务处留存,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报国资办办理入帐或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新调入工作人员须持人事部门通知单,到总务处联系领取办公家具;发放记录单同第十条。

第十二条 库存办公家具,每月与国资办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第三章 办公家具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和单位所用办公家具,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违者加倍罚款。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家具,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实验室、礼堂、餐厅等)的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出它用。

    第十六条 校内调动工作者,办公家具原则上留原部门(单位),确因特殊需要,需将办公桌椅等带走者,必须经总务处审批并填写资产调拨单到国资办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七条 调离我校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家具留在原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负责出具证明后,国资办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办公家具的处置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因使用年久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家具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由归口部门审批并由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办公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填写报废单,到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和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撤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办公家具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办公家具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家具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家具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办公家具均由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四条 报损、报废处置的办公家具,经过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按重置价值价格入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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