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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 2009-10-2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泰医国资字〔2009〕12号

 

泰山医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校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鲁财库[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我校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各种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我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通用的采购品目,是由省财政厅编制确定并公布的或指定由地方采购的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国资办牵头,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国资办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及组织实施,按要求签订和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

财务处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7]41号)、《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泰医财字[2009]9号)的要求,负责编制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并上报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专项的采购资金;核算并监督检查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各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等转到国资办。

    总务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园林绿化工程、家具等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组织实施,按要求签订和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根据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主要侧重采购资金规模和来源,原则上编列到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下的一级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按时编报相关的政府采购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省主管部门。

    第九条 根据年初省主管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国库处批复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具有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签字确认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学校派代表参加评标,由国资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部门和单位、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并履行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上级部门规定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情况,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国资办、财务处凭项目验收报告、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所签订的合同,填写支付申请单,向省财政厅国库处申请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建档,保存相关资料。包括: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代理机构的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前,需先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审核:

   (一)从年初预算中调剂和年终追加的采购项目;

(二)年初预算和年终追加预算以外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计划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品目不一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接受校纪委、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国资  政府采购  办法                                

院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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