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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09-12-2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泰医总字〔2009〕9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基建  管理  办法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谈判、决算审计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工作管理小组下属各工作小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  对于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直接领导,决定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和各职能小组负责人,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对于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相应基建管理工作职能,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各职能小组职能由财务、审计、国资办等部门行使其部门相应职能,执行现有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办事流程。
  第九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章 计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基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一条  总务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参照基建工程项目的需求申请,拟订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年度立项申请,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编入校内年度预算。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于不可预见的基建工程项目、经费新增项目,由总务处提出论证报告,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请表,经分管院长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财务处进行调整并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承报的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总务处按照基建基本程序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建资料,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制定勘察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运用价值功能分析对设计进行优化,避免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工程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小组由总务处、审计室、国资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归口主管单位为总务处,负责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审查项目立项程序、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进行招标评标工作、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监督中标单位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相关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小组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与合同签订方进行合同谈判并办理合同签订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基建工程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作为基建工程合同实施归口主管单位落实基建工程各类经济合同的执行实施情况,督促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或委托总务处确定基建工程项目代表,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代表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从工程立项一直到工程决算入国定资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总务处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总务处对学校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
  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执行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向总务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总务处、财务处制定学校工程保修办法和工程质保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由总务处按办法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工程保修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档案资料是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影像、电子等形式的资料。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总务处应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档案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阶段起,须认真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和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归档工作。总务处会同院办档案室制定工程档案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合理管理利用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条  总务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总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总务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总务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管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等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必须把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接受档案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相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建立基建工程评审专家库,并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总务处应充分利用本校和兄弟院校中的各类专家人才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和决算后,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图纸、纪要、合同、财务帐册和法定自留的权属证照、许可证照以及按照规定不能自留档案资料的复(影)印件,收集整理归类存入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山医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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