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总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
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总务 维修 工程项目 办法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中型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预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是学校维修工程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遵循有关规定对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方案论证、立项审批、项目谈判招标、签订合同、决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项目,总务处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维修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泰山医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审批,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它特殊要求等。
第五条 日常零星维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报告,经总务处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中心安排实施。
第六条 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中心在实地查看论证的基础上,向总务处提出维修意见,对于已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维修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审批,物业管理中心经项目谈判后安排实施;维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立项实施,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报院长审批后立项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七条 中型维修工程项目,可以视工程情况选择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大型维修工程项目或专项工程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完成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物业管理中心或相应机构起草招标文件,经审计室审核后,由学校网站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总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投标单位的信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或考察筛选。所有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预算文件。
第十条 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招、评标,由监察室、审计室参加现场监督,按规定组成评委,由总务处组织并实施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经招投标评选出中标候选单位后,由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与中标候选单位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由审计室、财务处、总务处备案管理。
第四章 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管理,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洽商及造价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材料、标准和期限。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必须经现场监督检查人员验收许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维修工程项目变更造价的审核:
1.变更项目在标书中已有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其造价原则上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2.变更项目在标书中没有同类项目参考的,由审计室、总务处签审。
第十五条 总务处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安排物业管理中心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发包方认可后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材料进场验收及监督。
第十七条 发包方供材料(含设备)
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学校采购或由学校确认其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以总务处为主,会同审计室、财务处、国资办相关人员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市场考察或公开、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管理
一、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实行准入制度,由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其资质、信誉、人员进行审核。
二、进驻各校区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必须向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提供维修工程项目登记表。
三、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工程水、电费、校舍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核算方式
一、实行包干的维修工程项目,按包干经费结算。遇有工程项目变更,包干经费按相应增减结算。
二、谈判、招标工程项目按审计报告审定费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结算方式
一、一切维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工程项目有关材料(协议书、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预算书、变更项目清单)报送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进行初步审核,并责成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初审问题进行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调整后的结算书经审查确认后,正式报送审计室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或工程做法;草图;示意图);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书;
三、工程项目竣工图(或竣工草图);
四、竣工验收报告;
五、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变更事项洽商纪录;
六、承包合同或协议;
七、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过程中,总务处应负责配合、解释并介绍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并向审计部门、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应将各类技术资料存档,形成学校的历史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根据情节及后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