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党字〔2011〕22号
泰山医学院关于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定是指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两种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的重大措施;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办学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出台,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机关改革、院(部、系)整合,以及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审订和调整;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行政人员晋升方案等;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与学校二级学院的设立,学校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
8、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学校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1、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2、校办产业的开发、企业的设立等;
13、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5、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3、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省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内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5、学校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6、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7、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8、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及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3、不动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处置等;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5、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年度预算内项目增减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5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4、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6、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7、学校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8、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四条 基本程序
严格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主办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听取有关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审阅,并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会,监察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并做好督办登记。
(二)按照《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试行)》、《泰山医学院校务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予以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内部涉及人、财、物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6月10日
主题词:“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党委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