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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 2011-10-1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泰医国资字〔2011〕9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国资  招标  管理  办法                              

院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设备、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采购招标行为,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有效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分别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服务、经营用房及配套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在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及大宗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物资设备、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学校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第二条所列项目招标或采购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招标办、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总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标办,主任由招标办主任兼任。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校招标管理规定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招标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纪律等重大事项;

    (四)审核批准招标项目;

    (五)审定评标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七)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六条  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组建评标专家库;

    (二)审查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三)与项目单位共同制订招标文件;

    (四)招标信息的发布;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

    (六)招标会议准备及组织;

    (七)发布中标通知书;

    (八)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实施施工(采购)合同;

    (九)组织项目验收;

    (十)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审批工作;

    (二)参与标书制定,提供项目的技术要求等;

    (三)参与开标、评标会议;

    (四)实施施工(采购)合同;

    (五)参与项目验收。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认同。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所有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一)审查招标文件;

    (二)参与招标项目考察;

    (三)对招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参与签订合同,中标单位确定后,正式签定的合同书送审计处备案;

    (五)付款审核。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合同款,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合同,未经审计或尚无审计结果之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工程合同款项;

    (六)监督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必须征得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七)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条 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物资设备、基建、维修工程采购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要按照有关程序实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项目、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屋面防漏、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三)大宗同类物资采购(包括:实验器材和材料、教学科研及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药品及医疗器械、办公家具、学生公寓用品、劳保用品、教职工福利物品等)。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经有关专家集体论证,按有关规定选定施工方或组织询价采购(填写询价采购备案表),合同书及会议纪要、有关资料由招标办建档。

    第十二条 在地方政府建筑市场上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要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招标办及项目部门负责,校招标领导小组派人参加。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由招标办建档。

第四章  招标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持项目购置计划审批报告(原件),到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泰山医学院招标审批表,招标办公室方可受理招标,研究拟定招标方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并做好预算,必要时应编制标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施工单位,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审计处会签后,由招标办向社会公开发放。

    第十五条 招标信息发布: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学校招标办通过校园网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项目单位、使用单位等可推荐但无权拒绝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发标至开标的间隔时间一般为7~15天。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代表、项目及使用单位代表、有关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随机抽取确定或外聘;项目和使用单位的评委由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会允许项目、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开标:

  •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前,

由主持人宣布评标工作程序、工作纪律。

   (二)开标时,由监督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

(一)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会;

(二)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初审,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和样品等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投标单位名单;然后评标委员会开始询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答疑,并书面承诺。询标结束后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离场;

(三)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

    (四)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标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 考察:为确保采购质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一般应在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进行,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评标前确需考察的,考察人员负责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但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 定标:考察完毕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汇报后进行评议,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布中标结果:招标办负责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给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经项目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会签后,由招标办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效的合同送审计处一份备查;校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履行合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履行完毕,项目单位将履行情况及有关文件材料交招标办建档。

第五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招标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三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政府采购及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关规定需要招标代理的,应严格依照程序,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取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并注册备案的招标代理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应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标底,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阻挠物资设备和基建工程的采购招标工作。凡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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