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泰山医学院校园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2-05-10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泰医办字〔2012〕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

校园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校园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校园环境  管理  办法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

 

泰山医学院校园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校园环境管理,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控制、消除、减少不安全和影响校园环境及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等因素,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园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环境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校园环境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第二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爱卫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区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要求和任务。

二、负责制定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以积极开展春、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检查、评比、总结为重点,促进全年爱卫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省、市、区及高校卫生检查的迎检工作。

四、科学划分校园卫生责任区,组织安排校内外各类爱国卫生、绿化等义务劳动活动。

五、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及省、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校内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校爱卫会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卫生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

第九条  在学校爱卫会的指导下,各处级单位成立爱卫会分会,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抓好本单位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园环境卫生范围包括校内干道、人行道、运动场、绿地、空地、楼房及楼房内周围等所有公共场所,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乱贴乱画、每日清扫和全天保洁,使校园空气清新,环境干净、整洁、优美。

一、校内干道(含两侧各五米区域)的环境卫生、教师公寓区周边的环境卫生由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学生宿舍区(含各学生宿舍楼周边五米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校学工处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教学楼、图书馆(含各建筑物周边五米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校总务处教室管理科负责;大学生生活服务楼的环境卫生由总务处督促泰安市泰医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大学生生活服务楼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其它建筑物(含建筑物周边五米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各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

四、校园各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各责任单位负责。

五、充分发挥我校学生劳动周和大学生志愿者作用。由学校总务处、学工处与劳动周学生所在院系系统安排劳动周学生参与环境卫生工作,并由学校学工处将学生劳动情况客观及时计入学生成绩;由学校团委积极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长期系统的开展“爱我泰医,清洁校园”活动。

 

第三章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由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植树、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的活动。对死树、枯树和栽植遗留的残土、树叶,要及时清理,保持花坛、草坪、绿地的美观清洁。

第十四条  因基建或维修等工程需要进行毁树、移树时,要严格履行报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毁树、移树的单位或个人,移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进行建筑、改建、维修等工程时,校方主管该项工程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开工。

一、办理开工手续的程序:

1、到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绿地抵押金。

2、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出入、暂住、安全、防火等审批手续。

二、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绿地抵押金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外,还将对校方负责该项施工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缴纳的费用,作为防止发生破坏校园环境、损坏绿地或树木的抵押金。

四、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参照工程项目工程款1%-2%的比例收取。收取的费用最少一千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对在施工期间未发生任何破坏校园环境、损坏绿地或树木等不文明行为的施工部门,将全额退还抵押金。

六、对发生破坏校园环境、损坏绿地或树木的施工部门,将从抵押金中扣除赔偿学校损失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足部分从应支付的工程项目款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给施工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

一、不准在校园内挖窖、种菜,私搭乱建各类房屋棚厦。

二、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区等周围及公用车棚内堆放各种杂物。

三、不准占用田径场、运动场、绿地、道路、建筑物周围及庭院摆放物品、堆放杂物或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临时使用田径场、运动场、庭院或其它场地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使用场地的清洁卫生。

二、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四、按规定时间清除摆放的物品或杂物,并要做好现场的卫生保洁。

五、对公用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六、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意外。

七、使用上述场地组织大型活动的单位需按照相关程序提前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水域是学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公共水域水质保障、水体保洁工作由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水域进行养殖、捕捞、垂钓、游泳、洗刷等破环水体环境的行为。违者由校园管理办公室进行查处。    

第四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交通规划、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条 所有出入校园车辆均需经学校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或换发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出入。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可超过20公里,严禁各种车辆超速行驶。机动车驾驶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遵章行驶,文明驾车,注意避让行人,不准在校区内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门前、田径场内及主要道路严禁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二、机动车辆要按顺序依次排列,停放在停车场内。

三、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要做好对违章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治理工作。杜绝校园内车辆非法营运。广大师生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走路,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停放车辆的好习惯,各院系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校园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在校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学校批准,严禁无证经营与胡乱摆摊设点。学校出租房屋与大学生生活服务楼经营活动由学校总务处房产科负责管理,占道经营及在公共区域未经批准摆摊设点现象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清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卫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包括直接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防止疾病的传播。

二、从业人员必须按行业规定着装,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第六章 校园宣传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宣传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校园宣传、广告行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在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设立宣传栏、阅报栏与公共揭示板。各单位、团体或个人的通知、通告、公告、海报、广告、启事等一律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挂放张贴在宣传栏、阅报栏橱窗内或公共揭示板上,同时保证内容健康,文字工整,字迹清晰,宣传结束后由张贴者负责按时清理,否则按照乱贴乱画行为处理。

二、 各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悬挂的宣传条幅,要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活动宣传条幅报学校学工处或学校团委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时间悬挂并按时清理,否则将按照乱贴乱画行为处理。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乱贴乱画的内容中包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内容者,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其所在部门、院系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于其他乱贴乱画者,由广告承载物所属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其清理干净,对不服从管理者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采用技术手段阻断其广告通讯工具,对情节恶劣者,提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3、对于实施或参与乱贴乱画的师生,由其所在部门或院系负责批评教育。

第七章 教学楼、办公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教学楼、办公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校人员应凭有效证件进入教学楼、办公楼,主动出示证件,服从门卫检查。外来人员一律到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不服从门卫检查者,禁止进入大楼,对不服从管理者、无理取闹者,移送保卫处处理。

二、携带物品离开教学楼、办公楼者,要由本单位领导开具持物签证方可离开,否则不予放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开、关门。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因公需要在教学楼、办公楼工作者,要由其所在单位同意,报经所在楼宇安保部门批准后,方可留在楼内(总值班人员除外)。

第三十条  为保持教学楼、办公楼楼内的良好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大声喧哗。

二、不准在楼梯、走廊内摆放物品、杂物或在楼内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性活动。

三、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碎纸、烟头、杂物等。

四、各办公室、教室的门签要保持完好无损,字体规范工整,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

五、教室内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会餐、举办各种典礼或租用给外单位用于办班等活动。

第八章 检查、评比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爱卫会对全校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十二条  学校总务处牵头对校园绿化美化、工程施工、违规搭建、开垦土地等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牵头对校园交通秩序、校园车辆停放、校园违规经营、教学办公楼宇管理等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对全校宣传栏、阅报栏及乱贴乱画现象进行检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中央、省、市、区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环境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betway必威登陆网址 (山东医学科学学院)后勤管理部
地址:betway必威登陆网址 (山东医学科学学院)后勤管理部
邮编:271016 电话:0538-6229731